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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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6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楓
KUOJILL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4
3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鄧楓於民國100年5月1日上午9時15分許,在中國大陸北京民航機場攜其幼女搭乘中國國際航空CA-185班機準備前往臺灣時,因被告鄧楓之幼女在飛機客艙內吵鬧,坐於後座之被告KUOJILL遂以英語要求被告鄧楓請其小孩將聲音音調放小,被告鄧楓回以「沒有辦法」,被告
KUOJILL聞之則向被告鄧楓表示「你不是沒辦法,是你沒有去試」,之後被告鄧楓之幼女仍不停吵鬧,被告KUOJILL乃怒斥被告鄧楓之幼女聲音小聲點及閉嘴,並指責被告鄧楓之幼女沒教養,被告鄧楓聞之不悅,雙方因而起口角爭執,並互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客艙內及在飛機起飛後之30分鍾內,被告鄧楓先以「FUCK
YOU」辱罵被告KUOJILL,隨而以不雅之中指指向被告KUOJILL,至被告KUOJILL感受人格受辱,被告KUOJILL隨即回以被告鄧楓「FUCKYOU」及向被告鄧楓比中指,被告鄧楓續而以「YOUTAKEOFFYOURPAINTSTOSHOWUS」(意指把妳的褲子脫下來給大家看)嘲諷被告KUOJILL。雙方互以前開言語及不雅之手勢對罵,足以貶損對方之人格。嗣該班機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抵達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下稱桃園機場)時,被告鄧楓在步出客艙之際,聽聞被告KUOJILL以中文與座艙長對話,被告鄧楓隨即又以「假美國人,假洋鬼子、騙子」嘲諷被告KUOJILL,足以貶損被告KUOJILL之人格。案經KUOJILL、鄧楓提出告訴,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鄧楓、KUOJILL均被訴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
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KUOJILL、鄧楓均於
102年4月12日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許菁樺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