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00號上訴人即原告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 顏隆 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9,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