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50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2日所為之107年度易字第501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國雄之年齡及出生年份「37歲(民國70年)」之記載,應更正為「36歲(民國71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
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陳國雄之出生年份係民國71年,有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核算其年齡應為36歲。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均記載為「37歲(民國70年)」,顯為誤寫,惟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法條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予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