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五罪,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並就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1、2、4、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5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3所示偽造文書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減刑後之刑與同表編號1、2、4、5所示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等從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指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