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24號聲請人 林永昌 即福久建材行訴訟代理人許梅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83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4月1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⒈│錦揚營造有限公司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平│109年11月8日│46,515元│MC0七五六九一│福久│││責人 劉俊杰 │鎮分行│││四│建材││││││││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