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150號原告 陳怡陵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國書 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事件,起訴狀並無記載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於法未合,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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