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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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57號原告A女(姓名、住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甲○○律師原告主張:被告乙○○是其上級主管,利用職務之便,對原告為性騷擾,侵害原告之人格權等情,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及第29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及第2項、第195條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支出醫療費用之損害新臺幣(下同)1,980元、工作收入減少之損害1,644,000萬元及精神慰撫金60萬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245,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所、居所或就業處所,並請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巫玉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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