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非調字第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261號聲請人 王英祥 非訟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如計算書所示)。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簡如計算書:
扶養權利人王英祥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現年56歲,依據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108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臺北市56歲男性平均餘命為27.94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
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生存期間以10年計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12,000元扶養費,本件標的價額總數為1,440,000元(計算式:12,000×12月×10年)。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