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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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524號債權人 鄭依庭 債務人 王聖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