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0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0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08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柯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台北銀行於民國94年1月1日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正式合併,合併後存續法人為台北銀行,嗣後名稱變更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概括承受消滅法人之權利義務,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前與債權人簽訂「富邦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
」,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富邦發現金卡」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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