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尊親科學文化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李文裕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尊親科學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尊親科學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尊親科學文化教育基金會經報奉教育部核准設立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冊、第11頁第11號)。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三屆第7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2條,變更如附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尊親科學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劉婉玉附表:
┌───────────────────────────┐│變更後章程條文:│├───────────────────────────┤│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至二十一人組成,且須為奇數。││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變更前章程條文:│├───────────────────────────┤│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