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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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64號原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中原告與被告傑盟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77號)業經駁回聲請確定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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