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黃哲諒
楊建云 同上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張宏川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民國100年8月24日本院99年度上字第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86萬9945元,應徵裁判費7萬3819元,未據繳納,茲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蘇姿月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蘇恆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