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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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6號上訴人賴○○被上訴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雄簡字第○○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6年度救字第2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文姍
法官徐彩芳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