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04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逸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0日判決被上訴人於本訴部分全部勝訴,並駁回上訴人之反訴,上訴人不服,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反訴請求為給付之訴,其範圍應含括本訴之確認之訴,審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07,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