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易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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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智易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智易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昶恩(原名張嘉恩)選任辯護人吳純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449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4月29日下午3時50分於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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