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8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1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羅東辦公室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