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28號

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怡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范怡雯(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范怡雯系統顯示為「資料不存在」,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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