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發還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74號聲請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四三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八年度乙類第一期登錄債券金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829號假扣押裁定,為供擔保,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8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金額新台幣10萬元,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143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該事件,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經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該擔保提存卷宗審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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