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邱耀璋 被告 洪苡榕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3年度簡上字第2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洪俊誠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