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93號聲請人 張保妹 聲請人 張堂錦 聲請人 張恩誌 聲請人 張淳滿 聲請人 張稽堂 聲請人 張堂治 聲請人 張天爵 聲請人 張天灸 聲請人 張天與 聲請人 張天授 聲請人 張天梓 聲請人 張黎蘭妹 聲請人 張元鳳 聲請人 張堂光 聲請人 張世謙 聲請人 陳金騰 聲請人 邱金松 聲請人 張天麟張堂麟張滿字 之繼承人聲請人 張堂珍 即張滿字之繼承人聲請人 張月團 即黃張月團即張滿字之繼承人聲請人 張月圓 即劉張月圓即張滿字之繼承人聲請人 張堂富 即張滿字之繼承人聲請人 張美麗 即張滿字之繼承人相對人 張堂盛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裁全字第35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收受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35號民事假處分裁定,准相對人即債權人於供擔保後,聲請人所有之新竹縣○○鄉○○段○○○○號、456-1地號、456-2地號、456-3地號土地不得為讓與、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嗣相對人並向本院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因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倘未為假處分之聲請,即無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如債權人就本案爭執已經起訴,亦無再命其起訴之必要。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裁全字第35號假處分事件卷宗,就聲請人邱金松部分,相對人並未對其聲請假處分,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就其餘聲請人部分,相對人就前述假處分裁定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業已向本院提起訴訟,並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4日以103年度司竹調字第136號受理在案,業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相對人既已就假處分保全之請求提起訴訟,依上開說明,自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綜上所述,全體聲請人之聲請,均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