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419號上訴人 陳松柱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 律師
林盈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3年度重上字第3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聯公司)法定代理人依序變更為 陳永誠 、 林盛茂 、鄭明華,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黃忠銘, 業其渠 等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函等件為證,並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先予說明。
次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經土地銀行於民國97年7月27日派任至金聯公司擔任董事之自然人代表,並當選為董事長。依94年12月12日頒布之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下稱941212派管要點)第11點第2項(款)、第12點及98年7月17日修正要點(下稱980717派管要點,與前者合稱系爭派管要點)第9點第1項第2款、第10點規定,應將其所受領97及98年度分紅及超額非固定收入(下合稱系爭分紅及超額收入)新臺幣(下同)952萬9965元及370萬7200元,計1323萬7165元繳作土地銀行之收益,惟其竟未為之,違背應盡之義務。又金聯公司94年3月30日第2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已就員工獎勵金作成依據員工績效評核辦法,採固定提撥比率,於當年稅前淨利提撥2%之決議(下稱940330董事會決議)。上訴人未經董事會決議,逕於
99年1月間核准第一審共同被告 林祖德 擬具之簽呈,提撥並發放逾上開比例之員工獎勵金,且領取1304萬7200元,亦逾越權限,經金聯公司向其催討未果等情。土地銀行爰依系爭派管要點前揭規定及民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金聯公司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及民法第227條第2項、第544條、第179條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土地銀行1323萬7165元、給付金聯公司1304萬7200元及分別自追加狀、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論述)。
上訴人則以:系爭派管要點未經法律授權,應無法律上效力。金聯公司之公營金融機構出資比例僅11.64%,伊不具公務人員或政務官身分,並無派管要點所欲規範雙重受薪情形,無該要點之適用。伊領取系爭分紅及超額收入係依金聯公司章程第27條之1規定、98年第12次績效考核及人事評議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之97年度員工紅利原則,且係基於與金聯公司間之董事長委任關係及員工兼執行長身分,難認伊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伊受領自有法律上原因。至員工獎勵金則係金聯公司轉投資之力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寶公司)獲利之分配,伊既為力寶公司董事長,依該公司章程第28條規定,自有權提撥盈餘10%作為員工紅利分配。縱該獎勵金為金聯公司核撥,亦係依該公司章程、組織規程、員工績效評核辦法、分層授權表等規定,並提報有價證券投資決策委員會(下稱投策會),伊無逾越權限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審理結果以:土地銀行為財政部所屬之事業機構,並為金聯公司之法人股東,於97年7月29日指派上訴人為執行其董事職務之代表,上訴人經金聯公司董事會推選為董事長,迄99年3月9日解任,其於同年1月間自金聯公司領取員工獎勵金1304萬7200元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堪信為真。查財政部依94年10月19日研商「公股代表參與民營事業員工分紅事宜」會議結論,而於94年11月3日發布台財庫字第094035232621號函,可知該部頒布之941
212派管要點屬行政規則,其規範目的係為確保所屬國營事業、持股之民營事業機構,及轉投資事業所派任之自然人代表仍受國營事業或公股事業機構之監督。金聯公司為土地銀行轉投資之民營事業機構,財政部與土地銀行間既有內部上下監督關係之性質,則依941212派管要點第23點及980717派管要點第22點規定,土地銀行對於其派任金聯公司執行其董事職務並當選為董事長之上訴人之管理(包括支領薪資、紅利、獎金等酬勞)及考核,亦應依上開要點規定準用各該派管要點之規定辦理。不因土地銀行對金聯公司之持股比例多寡,或上訴人具有公務員或政務官身分與否,而解免其應受該銀行指揮監督之義務。況土地銀行業於97年8月20日、同年8月24日發函通知上訴人上揭要點之規範,其更應遵守並依規定辦理,其既不否認確已領取系爭分紅及超額收入,則依941212派管要點第11點、第12點第1項及980717派管要點第9點(第1項)、第10點第1項規定,自有將所領取系爭分紅及超額收入繳庫或繳作原指派事業機構即土地銀行收益之義務。查上訴人自97年7月至98年12月擔任金聯公司董事長期間,除領取本薪213萬3333元及480萬元外,另領取員工分紅722萬8132元及獎金443萬5166元、850萬7200元,依員工績效評核辦法第8條規定及金聯公司行管處簽呈,其中年終工作獎金,乃固定薪資以外之其他給與,不得列入固定收入總額,故上訴人應返還系爭分紅及超額收入為1323萬7165元〔①97年度:7,228,132元+(4,435,166元-2,133,333元)②98年度:8,507,200元-4,800,000元〕,且繳納所得稅為其公法義務,尚無扣除其繳納所得稅額之依據。復查,依940330董事會決議,已就員工績效評核辦法第8條員工獎金之業績獎金訂定「於當年度稅前淨利提撥2%」之比率,為金聯公司提撥員工業績獎金之依據。然上訴人就任該公司董事長後,雖依董事會通過之「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投資暨房地產投資執行要點」、「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投資決策委員會設置要點」,設立投策會,惟上開要點及金聯公司董事會並未規定或決議發放員工獎勵金,或授權董事長核定發放該獎勵金之權限,難謂上訴人就有價證券投資績效有提撥發放獎勵金之權限。詎第9次投策會於98年4月13日會議竟作成「訂定有價證券投資績效獎金之提撥與分配原則」決議,上訴人並於收受財政部98年9月14日函文,知悉上開員工獎勵金應經董事會決議與否存有爭議,其亦自承員工獎勵金即員工業績獎金中之特別獎金,則該獎金提撥即應按940330董事會決議之當年度稅前2%之固定比率,上訴人准以投資獲利之10%為提撥比率,已逾該決議比率,卻未經金聯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即予核決並領取之,已逾越董事長權限。又投策會係隸屬於金聯公司,關於有價證券之投資審定,均經該會決議,足見力寶公司係執行金聯公司有價證券投資業務,其獲利亦屬金聯公司收益,尚無函查金聯公司及力寶公司申報98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之必要。940330董事會既就獎金提撥作成決議,則董事長依分層授權表之核決權限,僅限於獎金數額之核定。從而,土地銀行依941212派管要點第11點第2項(款)、第12點及980717派管要點第9點第1項第2款、10點規定;金聯公司依民法第544條規定,請求上訴人依序返還系爭分紅及超額收入1323萬7165元、賠償員工獎勵金1304萬7200元,及分別自追加狀、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02年6月4日、99年6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等詞,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兩造其他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不可採之理由,因而廢棄第一審就系爭分紅及超額收入部分,所為駁回土地銀行請求385萬2666元本息之判決,改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維持第一審就其餘938萬4499元、員工獎勵金1304萬7200元各本息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
查依財政部於94年11月3日發布之台財庫字第094035232621號函所示:「說明院長提示:官股董事分紅依現行法律雖然合法,卻有爭議,因此,從今年度開始,全面禁止公股董事領取員工分紅,另每年的非固定收入(如獎金等)總額如超過固定收入,超過部分一律要解繳國庫。上述規定一體適用於所有政府基金投資的事業(包括普通基金、特種基金)。」(見原審卷一46-47頁),財政部乃頒布941212派管要點,其1點即規定:財政部為加強本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及董、監事職務之遴聘、管理及考核工作,特訂定本要點等語。核其性質係財政部就所轄事業機構內部人事管理、監督制訂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之規定,屬行政規則,具有拘束下級機關、屬官之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61條)。又941212派管要點第23點及980717派管要點第22點分別規定「本部所屬國營事業對於其派任投資事業機構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董監事之遴聘、管理及考核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本部持股或投資之國營事業對於其派任投資事業機構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董、監事之遴聘、管理及考核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而土地銀行為財政部所屬之事業機構,並為金聯公司之法人股東,土地銀行被選任為金聯公司之董事後,指派上訴人為執行董事職務之代表,復經金聯公司董事會推選為該公司之董事長,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則原審認財政部與土地銀行間有上下監督關係,該銀行及所派任金聯公司執行董事職務,復當選為董事長之上訴人,均有上開要點第23點及第22點規定之適用,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上訴人執此,並以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等職權行使暨其他不影響判決結果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周玫芳法官梁玉芬法官詹文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