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重上更(三)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96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壹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羈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6月14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9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