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152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古薰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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