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9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9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陳金粧
吳姵瑤 吳靜宜 吳振斌 即奇神國際商行 劉家銘 聲請人即債權人修賢軒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秋賢 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郁文
呂庭甄 呂國彬 吳朱蕉妹 黃蕙凌 相對人即債務人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拉德
一、債務人應各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