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7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宜樺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宜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11月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0年12月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1年9月27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