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93號聲請人 吳樂仁 (即宏發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宏發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宏發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委任會計師辦理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事宜,現尚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大溪稽徵所審查中,且帳簿憑證繁雜需費時查核,致迄今清算尚未能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227號備查在案,且嗣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5年5月10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5年5月10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同年11月1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