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8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李宏祥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5年度執字第337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李宏祥所犯105年度六簡字第247號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本案確定判決),而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先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但本案確定判決所宣告之刑,與附表編號5、6、7所示之罪,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故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沒有將本案確定判決所宣告之刑與附表編號5、6、7所示之罪合併定刑,就核發105年度執火字第3375號之1執行指揮書單獨執行本案確定判決所宣告之刑,是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所不當,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受刑人聲明異議之標的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為限。又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依據本案確定判決,核發105年度執火字第3375號之1執行指揮書,以執行本案確定判決所宣告之有期徒刑5月,檢察官就本案確定判決執行之指揮,未見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受刑人所指附表編號5、6、7號所犯之罪,與本案確定判決所宣告之刑,得依法聲請數罪併罰云云,然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並非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不當提出異議,而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揆諸前揭說明,其聲明異議之客體並不適格,況且本院調取並核閱雲林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3375號、107年度執字第118號、107年度執更字第599號案卷,復未見受刑人有向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就本案確定判決所宣告之刑與附表編號5、6、7所示之罪合併定刑,而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卻駁回被告所請或消極不向法院聲請的情形,則「檢察官未向法院聲請就本案確定判決所宣告之刑與附表編號5、6、7所示之罪合併定刑」此一情況,亦難認該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的要件,自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審酌,是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末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亦有明文;然依刑法第53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亦有明文。是有關定執行刑之聲請,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受刑人僅能請求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尚無直接向法院聲請之權,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4年6月27日│104年6月27日│104年7月22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 案├───┼─────────────┼─────────────┼─────────────┤│號│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503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503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172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76號│105年度訴字第77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9號││├───┼─────────────┼─────────────┼─────────────┤││日期│105年2月17日│105年2月17日│105年3月23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76號│105年度訴字第77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9號││├───┼─────────────┼─────────────┼─────────────┤││日期│105年3月7日│105年3月7日│105年4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是│否││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701號│5年度執更字第701號│5年度執更字第701號│││②編號1至4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期徒刑2年4月│期徒刑2年4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4年7月22日│104年10月28日或29日│104年12月27日或28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172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7、51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7、51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9號│105年度訴字第104、235號│105年度訴字第104、235號││├───┼─────────────┼─────────────┼─────────────┤││日期│105年3月23日│105年7月11日│105年7月1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9號│105年度訴字第104、235號│105年度訴字第104、235號││├───┼─────────────┼─────────────┼─────────────┤││日期│105年3月23日│105年8月1日│105年8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否│否││金之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字第701號│5年度執字第2286號│5年度執字第2286號│││②編號1至4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5至6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5至6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期徒刑2年2月│期徒刑2年2月│└───────┴─────────────┴─────────────┴─────────────┘┌───────┬─────────────┬─────────────┬─────────────┐│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共同犯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4年8月20日或21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5年度偵字第3820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35號││││├───┼─────────────┼─────────────┼─────────────┤││日期│106年11月3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35號││││├───┼─────────────┼─────────────┼─────────────┤││日期│107年1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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