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再易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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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再易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88號
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456號判決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民國94年8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8頁);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本院卷第19頁)。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張競文法官湯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賴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