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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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上訴人 鍾冠緻 被上訴人 林慰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7日本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56,986元(1,581×352.3=556,9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