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02號上訴人鈞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詩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城系統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2,277元,應徵裁判費36,9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