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秩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秩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108年度秩字第147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被移送人 林漢壽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年9月20日彰警分偵社字第10808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漢壽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参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林漢壽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8年8月15日上午11時30分許。
㈡地點:彰化縣○○鄉○○村○○路○○○巷○○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林漢壽,於上開時、地,因細故即出手毆打被害人 林進郎 頭部,造成被害人林進郎受有傷害。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林漢壽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證人即被害人林進郎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和解書。
三、按加暴行於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定有明文。是核被移送人林漢壽所為,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之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林漢壽僅因細故即動粗加暴行於人,妨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非輕,惟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暨斟酌其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序、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46條、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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