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用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71號上訴人 張盛傑 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複代理人 蔡宜庭 律師被上訴人 陳絜甯 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用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10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提起反訴,主張被上訴人應協同上訴人辦理系爭車輛車籍變更登記於上訴人名下,其訴訟標的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返還請求權,上訴人提起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9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2項規定,應徵反訴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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