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3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3145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百視宜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如附表所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編號五至十九所示處分均撤銷,百視宜企業有限公司不罰。
其餘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百視宜企業有限公司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貨車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地點之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停車,經催繳仍未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分別開單掣發,並經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裁處分別罰鍰新臺幣(下同)三百元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搬遷租用地址未曾收到原舉發機關所開立之催繳單,且員工開車洽公未繳納停車費又離職,未告知需要繳納停車費等語。
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三百元罰鍰。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又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又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若由郵務機關送達者,得將之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位置,以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文書之寄存送達,依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此因應受送達人未必能即時領取訴訟文書而知悉其內容,故特設此規定以保障其權益。行政程序法雖未如前述民事訴訟法增設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但基於保障應受送達人權益之同一理由,解釋上應認為有上開規定之類推適用。
四、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處分:㈠受處分人所有上開車輛,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在公有收
費停車場停車,經催繳仍未繳費,經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分別填具如附表所示之通知單逕行舉發,並經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分別裁處罰鍰三百元之事實,有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決書、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北市停管字第○九七三六七六六五○○號函送達證書、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北市停管字第○九七三七五九二六○○號函附之違規通知單退件信封、公示(寄存)送達清冊電子影像檔及停車費(含催繳單寄發時間、回執狀況)查詢表影本等在卷可查。
㈡受處分人自承因搬遷處所無法收到催繳通知單一情,而受處
分人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止,登記地址為臺北市○○區○○○街○號十一樓,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迄今,登記地址為臺北市○○區○○路一段一五五號十三樓之六之事實,亦有受處分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將路邊停車費催繳通知,以掛號郵寄至受處分人臺北市○○區○○路二段一九三號十樓之五之車籍地址,因未獲會晤受處分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而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日期將通知書寄存保安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受處分人車籍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寄存送達,有前開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之停車費催繳通知顯已合法寄存於受處分人。受處分人之公司登記地址雖於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通知單寄存送達時間,業已非登記於臺北市○○區○○路二段一九三號十樓之五,然受處分人並未向監理機關申請車籍地址之變更,是原舉發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顯無從知悉應受送達人新設之實際住居所。尤以受處分人前有類此情形之申訴案,經原舉發單位放寬處理,撤銷停車費未繳之違規案件,並發函指示受處分人辦理變更車籍地址,有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北市停管字第○九七三六七六六五○○號函在卷可查,本件受處分人仍未依函示辦理變更車籍地址或適時向原舉發單位查詢補繳停車費用,致未能收受原舉發機關送達之停車費催繳通知,要屬受處分人之過失所致。受處分人據以指稱其無從知悉停車費未繳之事實,為無理由。
五、附表編號五至十九所示之處分:㈠按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為送
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惟所謂「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須已用盡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始足當之。而「不明」之事實,則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責任,並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最高法院八十二年臺上字第二七二號判例參照。又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第三項雖規定: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然依此規定為公示送達者,仍須具備下列三項要件:⑴當事人有變更其送達處所之情形;⑵當事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⑶致生同條第一項第一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結果。因之,若當事人「未陳明送達處所變更」,但尚未致生「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結果者,行政機關即不得以當事人變更其送達處所而未向行政機關陳明為由,逕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對當事人為公示送達。
㈡本件附表編號五至十九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管理事件通知
單,經原舉發機關以掛號郵務送達方式向受處分人之車籍地址投遞,嗣因招領逾期,由郵務單位將該舉發通知單退回原舉發機關,原處分機關即於附表編號五至十九所示之時間依職權行公示送達等情,業如前述。惟查,受處分人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既得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於車籍地址「臺北市○○區○○路二段一九三號十樓之五」,足認受處分人尚無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是以,本件如附表編號五至十九所示之舉發通知單,既由郵務單位退回原舉發機關,則原舉發機關應再按址行寄存送達,惟原舉發機關於上開舉發通知單遭退回後,復未完成其他適法之送達程序,自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㈢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
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旨在避免法律關係遲不確定致生法秩序不安定之結果,並同時保障人民權益。本件如附表編號五至十九所示之舉發通知單既未合法送達,原舉發機關所為之舉發程序即未完成,而本件受處分人違規之時間分別如附表編號五至十九所示,依上揭法律規定,原舉發機關應於違規行為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舉發程序,然原舉發機關於上開舉發通知單遭退回後,始終未再辦理其他適法之送達程序,則其舉發程序自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成立之日起,逾三月未完成,自不得舉發,詎原處分機關未查,逕以如附表編號五至十九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裁處受處分人罰鍰三百元,顯與法不合。
六、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就受處分人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違規行為,以受處分人確有前揭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分別以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裁決書各裁處罰鍰三百元,並無不合,受處分人聲明異議意旨,指摘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處分機關就附表編號五至十九所為之裁決既有未合,受處分人此部分之異議自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如附表編號五至十九所示處分撤銷,改諭知受處分人不罰,以資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徐淑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附表┌──┬──────────┬─────────────┬───────┬──────┐│編號│違規時間、地點│舉發通知單填單日期、單號及│裁決日期及裁決│舉發通知單送│││(臺北市)│應到案時間│書案號│達時間及方式│├──┼──────────┼─────────────┼───────┼──────┤││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AE五○一二四二號│九十七年十一月│九十七年十一││一│下午五時五十一分許│應到案日期: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月十二日│││西寧北路│十六日前│北市裁罰字第裁│寄存送達│││││二二─一AE五││││││○一二四二號││├──┼──────────┼─────────────┼───────┼──────┤││九十七年二月二日上午│第一AE一九八七八八號│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七年四月││二│九時十四分許│應到案日期: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二十二日│││南京東路三段│日前│北市裁催字第裁│寄存送達│││││二二─一AE一││││││九八七八八號││├──┼──────────┼─────────────┼───────┼──────┤││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AE一九一三七四號│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七年四月││三│中午十二時三十九分許│應到案日期: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十八日│││愛國東路│十六日前│北市裁催字第裁│寄存送達│││││二二─一AE一││││││九一三七四號││├──┼──────────┼─────────────┼───────┼──────┤││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一AE一二八一六五號│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七年二月││四│下午四時二十九分許│應到案日期:九十七年三月十│十七日│二十七日│││寧夏路│三日前│北市裁催字第裁│寄存送達│││││二二─一AE一││││││二八一六五號││├──┼──────────┼─────────────┼───────┼──────┤││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下│第一AE一一○五七四號│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七年二月││五│午一時五十一分許│應到案日期: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公示送達│││松江路│十七日前│北市裁催字第裁││││││二二─一AE一││││││一○五七四號││├──┼──────────┼─────────────┼───────┼──────┤││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第一AE○九八九二二號│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七年一月││六│日下午六時四十九分許│應到案日期: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公示送達│││濟南路一段│十日前│北市裁催字第裁││││││二二─一AE○││││││九八九二二號││├──┼──────────┼─────────────┼───────┼──────┤││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第一AE○九六九七一號│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七年一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六分許│應到案日期:九十七年二月十│十七日│公示送達│││金華街│七日前│北市裁催字第裁││││││二二─一AE○││││││九六九七一號││├──┼──────────┼─────────────┼───────┼──────┤│八│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上│第一AC九九六八三○號│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六年十一│││午九時十三分許│應到案日期: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月│││徐州路│五日前│北市裁催字第裁│公示送達│││││二二─一AC九││││││九六八三○號││├──┼──────────┼─────────────┼───────┼──────┤│九│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下│第一AC九九四九五二號│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六年十一│││午三時七分許│應到案日期: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月│││辛亥路│二日前│北市裁催字第裁│公示送達│││││二二─一AC九││││││九四九五二號││├──┼──────────┼─────────────┼───────┼──────┤│十│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上│第一AC九九三一五○號│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六年十一│││午八時四十分許│應到案日期: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月│││ 林森 南路│一日前│北市裁催字第裁│公示送達│││││二二─一AC九││││││九三一五○號││├──┼──────────┼─────────────┼───────┼──────┤│十一│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AC九六五○四七號│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六年十月│││上午十一時六分許│應到案日期: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公示送達│││農安街│十一日前│北市裁催字第裁││││││二二─一AC九││││││六五○四七號││├──┼──────────┼─────────────┼───────┼──────┤│十二│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下│第一AC九五一一六四號│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六年十月│││午一時三十九分許│應到案日期: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公示送達│││八德路三段│一日前│北市裁催字第裁││││││二二─一AC九││││││五一一六四號││├──┼──────────┼─────────────┼───────┼──────┤│十三│九十六年八月九日下午│第一AC九四八○六二號│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六年十月│││六時二十二分許│應到案日期: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七日│公示送達│││廢鐵道│十一日前│北市裁催字第裁││││││二二─一AC九││││││四八○六二號││├──┼──────────┼─────────────┼───────┼──────┤│十四│九十六年八月七日下午│第一AC九四四七二六號│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六年十月│││三時四十九分許│應到案日期: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公示送達│││寧波東街│十八日前│北市裁催字第裁││││││二二─一AC九││││││四四七二六號││├──┼──────────┼─────────────┼───────┼──────┤│十五│九十六年八月三日下午│第一AC九三九九二一號│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六年十月│││二時三分許│應到案日期: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公示送達│││福州街│十六日前│北市裁催字第裁││││││二二─一AC九││││││三九九二一號││├──┼──────────┼─────────────┼───────┼──────┤│十六│九十六年八月三日下午│第一AC九三九九二二號│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六年十月│││二時二十八分許│應到案日期: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公示送達│││寧波東街│十六日前│北市裁催字第裁││││││二二─一AC九││││││三九九二二號││├──┼──────────┼─────────────┼───────┼──────┤│十七│九十六年八月二日上午│第一AC九三八三七五號│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六年十月│││九時四十七分許│應到案日期: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公示送達│││興隆路一段│十一日前│北市裁催字第裁││││││二二─一AC九││││││三八三七五號││││││││├──┼──────────┼─────────────┼───────┼──────┤│十八│九十六年八月一日上午│第一AC九三六八一六號│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時二十一分許│應到案日期: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公示送達│││廢鐵道│十一日前│北市裁催字第裁││││││二二─一AC九││││││三六八一六號││├──┼──────────┼─────────────┼───────┼──────┤│十九│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AC九三五二○七號│九十七年十月二│九十六年九月│││下午四時十四分許│應到案日期: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公示送達│││金華街│十日前│北市裁催字第裁││││││二二─一AC九││││││三五二○七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