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暨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7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如附表編號2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所犯如附表編號1、2、3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附表編號1之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82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附表編號3之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6號判決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定其應執行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上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經本次減刑後所處之刑亦為有期徒刑6月以下,是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規定,諭知原判決應適用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按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
1、3所列之各罪,其犯罪日期均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且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各罪經減刑後均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揆諸上開說明,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各罪,因其犯罪時間分別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後,致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有所不同,經比較後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所定之折算標準,較有利於受刑人,爰就其應執行刑一體適用上開較有利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此說明。
五、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犯罪日│95年6月9日│95年9月7日為警採│95年6月間某日││(民國)││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5年偵字│檢察署95年毒偵字│檢察署95年偵字│││14793號│6295號│21343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簡字2619號│96年簡上字127號│96年訴字646號││實├──┼────────┼────────┼────────┤│審│判決│96年6月22日│96年7月11日│96年8月1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簡字2619號│96年簡上字127號│96年訴字646號││決├──┼────────┼────────┼────────┤││確定│96年7月19日│96年8月9日│96年9月10日│││日期││││├─┴──┼────────┼────────┼────────┤│減刑後宣│已減為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參月,如│已減為有期徒刑參││告刑│月又拾伍日,如易│易科罰金,以新臺│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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