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1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鄺湘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犯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975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7年5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年5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顧正德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