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085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徐敏健 選任辯護人 柯清貴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910號確定判決,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徐敏健已對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91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為免入監服刑後開始再審而致冤獄,爰聲請准予展延刑罰之執行2個月云云。
二、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前段、第435條第1項、第2項明文規定。因此僅於受判決人所為再審聲請有理由,經法院裁定開始再審之後,始有裁定停止刑罰執行之可能。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91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仍於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372號繫屬中,並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再審,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或展延刑罰之執行均與法不合,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梅英
法官簡志龍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