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侵聲再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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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侵聲再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聲再更(一)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即抗告人 宋建燊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侵聲再更㈠字第1號,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駁回。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審聲請人甲○○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依上述規定以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爰依 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陳博志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東晏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