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70號原告 郭美慧 被告 溫偉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6年度交訴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本件被告溫偉岑被訴公共危險等罪刑事部份(106年度交訴字第29號),已於民國10
6年6月1日上午10點31分,辯論終結在案,此有本院錄音資料查詢在卷可查,茲原告郭美慧於同日上午10時49分,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參,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