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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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即被告 邱建銘 選任辯護人 蕭俊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99年度易字第1102號),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邱建銘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應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2月7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邱建銘雖坦承本件竊盜犯行,然目前尚有共犯邱景源尚未到案,其復另涉有竊盜案為本院以99年易字第646號承審中,足認尚有勾串共犯及反覆實施竊盜之虞,為確保日後審理順利進行,本院認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被告聲請意旨所舉被告目前父母離異,父親獨居無職業,並領有清寒證明,被告之配偶為越南籍女子謀生不易,因此被告一家重擔均仰仗被告維持,然因被告遭羈押,全家經濟已失依靠,恐影響家中生計來源,加以被告願賠償被害人損害,尚待被告出面向其他親友借貸,始能全數賠償一節,而據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然上開情節既與原羈押原因消滅與否無涉,是自難以上開事由資為停止羈押之理由。此外,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是本院認為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尚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