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秩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6年度豐秩字第87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96年9
月10日以96年度豐警秩字第096003694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6年9月1日18時40分左右。
⑵地點:台中縣○○鄉○○村○○路○○○○號旁(神岡鄉公所
所主辦之九天民俗技藝團會場內)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扣案之玩具手槍1支可證。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玩具手槍1支,係被移送人之友人送給被移送人之兒
子之玩具,為被移送人之兒子所有,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訊時
供述在卷,並非被移送人所有,又非查禁物,自不得諭知沒
入,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第6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法 官 陳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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