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補字第9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南
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