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2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260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2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廿二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五年度易緝字第一七三號;起訴案號:八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五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廿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侵占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廿六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六年三月廿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三月廿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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