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附民字第19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原告黑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調解參加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志平 訴訟代理人 蔡宗玫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訴附民字第193號就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4964號偽造文書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莊珮吟書記官黃勤涵調解委員曾秀雄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黑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調解參加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蔡宗玫被告甲○○調解委員曾秀雄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參佰柒拾壹元,應於
民國98年5月5日前一次匯入原告玉山銀行屏東分行存簿內(匯款帳號:0000000000000)。
(二)被告願給付調解參加人兆豐產物保險公司新台幣(下同)捌拾玖萬壹仟柒佰零捌元,其給付方法為:頭款於民國98年2月5日匯款新台幣貳拾萬元至調解參加人兆豐產物保險公司臺灣銀行武昌分行帳戶內(匯款帳號:000000000000),另餘款以每月5日為清償日,每月每期匯款壹萬伍仟元至上揭帳戶、號,給付期間民國98年3月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違約日期加計百分之五利率。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黃勤涵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勤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