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115號聲明人 賴讓財
賴憲 達賴憲和 賴憲維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 賴憲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如本件即被繼承人之子賴憲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