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44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