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連雅婷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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