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39號原告 吳裕卿 被告豪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9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連思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