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50號上訴人丙○○即被告
甲○○原名 陳宏榮 乙○○丁○○共同送達代收人戊○○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650號),均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5月27日(被告丁○○於98年4月24日收受判決,其餘三位被告均為98年4月27日收受判決)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士傑
法官陳杰正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