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消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字第6號上訴人 羅洋華 被上訴人歐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林豊彥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3日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業於109年4月29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是其上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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